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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每股收益

发表时间:2016/12/3 11:36: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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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冲刺讲义及例题: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反映企业普通股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能享有企业利润或承担企业亏损的业绩评价指标。

一、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库存股)的加权平均数

1.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已发行”普通股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2.如果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时: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母公司拥有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二、稀释每股收益

1.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在当期期初或当期发行日就全部转换为普通股,据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增量每股收益=假设减少利息费用的税后数/假设转股后增加普通股<原基本每股收益,说明有稀释作用,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盈利企业: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库存股)的加权平均数+无对价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亏损企业:稀释了每股亏损所以不计算。

(3)承诺回购价高于市价

与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相反,企业回购股票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库存股)的加权平均数+多付对价但无对应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多项潜在普通股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2)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首先考虑无对价发行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然后按照利率从高到低考虑不同可转债;

3.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不含对被投资方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的普通股数]/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不含对被投资方投资收益)+被投资方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的普通股数+归属于母公司的稀释性认股权证)]/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三、每股收益列报

1.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等,应视同列报最早期已经发行;

2.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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