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节源泉扣缴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九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上述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前述第六节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夂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金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上述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是指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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