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1)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2)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提示: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所为故意,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的利益,须有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的境地事实。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举例: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说:“房屋价值5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分析:(1)由于甲主动提出条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这属于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过来,正在甲为医疗费发愁的时候,乙找到甲说:“我帮你出个主意,我给你20万,你把你的房子卖给我,我给你现金。”甲迫于无奈,被迫将房子卖给了乙。这种情况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按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撤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使之无效;也可以拒绝行使撤销权,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的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举例:甲认为自己会分到房子,为了装修新房而购买建材,如果最后房屋没有分配下来,甲不能以重大误解(以为自己可以分到房,但是实际上没有分到)为由,主张撤销前一购买行为。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误解给表意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举例: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解释:显失公平与胁迫的区别:在胁迫的情况下包括乘人之危的后果都是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状态不同。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因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在恐惧中作出的。虽然它们的行为结果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都体现为显失公平。有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未必是显失公平的。
举例:购买人给出了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欲向标的物所有人购买标的物,但表的物所有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出售,于是购买人就以胁迫的方式逼迫标的物所有人出售,此行为同样构成胁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题1】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B正确;C属于无效合同;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也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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