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2)到达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达到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比如,相对人的电子邮箱、企业的传达室签收邮件进行都是到达。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1)主体两个以上(2)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如合同、决议。
解释:决议是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例如董事会决议,一般也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处理,但实际上与一般的多方法律行为仍有不同:(1)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有5个董事,其中有4个同意,1个不同意,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2)董事会决议意思表示的结果是对董事会全体成员都有约束力。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解释:区分意义: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认为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主张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中免除、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必须是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是有偿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提示:对于书面形式还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以外,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解释: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例如:《合同法》47、48条规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抵条款。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举例:甲公司与山东一家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此条款就是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4)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例如:小商贩贩卖假烟,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从过于低廉的价格就知道小商贩贩卖的是假烟,但仍然欣然购买。此时小商贩不构成欺诈。
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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