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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一章(4)

发表时间:2012/8/16 14:10: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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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外汇保险是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最主要形式。所谓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2.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二)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

(四)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展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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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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