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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一章(4)

发表时间:2012/8/16 14:10: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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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1.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1)因法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2)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2)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3)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4)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2.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

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头寸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2.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和监管

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所谓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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