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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7

发表时间:2013/11/15 10:11: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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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于10月19、20 日结束,预计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于2014年9月27日 综合阶段于10月18-19日开考。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资料,以备迎接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征收增值税,一般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或进口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特殊项目规定共22项,其中第20、21、22项是新增内容。

考生要了解货物期货交割、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业代销寄售物品、集邮商品的生产、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和杂,容易命制客观题。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难点:

(1)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缴纳税种

所属项目

经央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金融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增值税

销售货物

(2)销售及开发软件产品

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①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②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①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收入
②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
③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

(3)矿产资源、矿山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5)企业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7)销售电梯并维修、保养(新增)

【提示】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应视不同行为主体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种:

行为

适用税种

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增值税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

(8)二手车经销业务(新增)

【提示】要区分二手车的经销行为与受托代理销售行为:

行为

具体规定

适用税种

经销

经批准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

征收增值税

代理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13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
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征收营业税

不充分代理

不同时具备代理的三项条件的,视同销售

征收增值税

(9)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新增)

【提示】视罚没收入归属确定征免,凡上缴财政部门的,不予征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八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虚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归纳与解释】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共有八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通常每年税法的综合题或计算问答题中都会考到视同销售的计税处理。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2)、(6)、(7)、(8),货物的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如(4)、(5)。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1)、(3)。

视同销售的货物主要行为归纳: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自产或委托加工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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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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