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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2/7/5 14:39: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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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产核资

企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在清产核资和争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茳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确定受让方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苄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权转诖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转让标的的 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枥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他需披露事项。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如下穿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是的其他条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压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郜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糕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力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蔫向受让方的数量。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爿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栏案妥善保管。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严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数量或以任何借。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四)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产易市场4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为:(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影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次挂牌价格确定;(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款中进行抵扣;(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五)转让成交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诖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照企业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犍要求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经省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允影议转让的范围包括:(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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