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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2/7/5 14:39: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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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这些法律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斧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彰的企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应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连同有关决议、产权登记证等文件一并上报有关机构批准。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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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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