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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考点17】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方式:代为履行、赔偿损失
2.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责任期限
| 保证期间的长短 |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结果:
(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考点18】定金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19】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1)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依法变更:出现某些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2.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考点20】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考点21】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考点22】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23】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24】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25】合同债务的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26】标的物的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27】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5.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新增)
注意: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2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
(1)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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