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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4/13 10:16: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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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主要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注意】不能委托事务有:

(1)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

(2)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

(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对于有偿的委托,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
委托合同
关系人
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彼此
关系
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行为成立条件
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
双方行为,双方要协商一致,才可成立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交集
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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