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熟悉)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不允许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开工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允许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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