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拍卖人
1.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考点2】拍卖师
1.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考点3】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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