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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所有权2

发表时间:2012/11/20 14:2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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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在加强对各类物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从公共利益等原因出发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制度。

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客体灭失。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2)所有权主体消灭。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4)所有权被抛弃。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抛弃财产的所有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征收等情况下,只是发生相对消灭的后果,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权能的内容和所有权的行使进行的限制。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制度。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征收的条件。《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中可以看出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②征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③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征收的补偿。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征用制度。征用是指基于特定利益非经被征用人同意而使用其物的一种强制借用。征用虽不转移被征用物的所有权,但被征用人有容忍征用人占有、使用征用物的义务。征用人对被征用物不得为收益和处分,在征用结束后应将被征用物返还。《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三种形式的所有权不仅表现在所有权主体的区别上,而且也表现在客体范围和权利的行使方式的区别上。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所有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国家所有

权的主体为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分为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非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的财产,《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确立了专属性的原则。一般来说,专属性的客体主要包括国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只能为国家所有的一些重要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非专属

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可以由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有:①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0”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些都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规定。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③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规定: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因此要由国家的有关部门进行管理。④文物。《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谓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址和各种物品等。⑤国防资产。《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主要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用于国防目的的军事设施、军事基地等。这些财产都是为了保障国防安全而设立的,也是国家出资建造的,在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⑥基础设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除了可以通过积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我国《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包括确认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宣示部分国有财产的专属性原则等。《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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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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