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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4)

发表时间:2011/11/4 12:56: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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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页):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扫卫生),代理牵涉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B.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E.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和C中,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是代理;选项E,属于传达信息。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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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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