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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和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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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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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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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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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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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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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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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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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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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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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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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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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物权: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2.有期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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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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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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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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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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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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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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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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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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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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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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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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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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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权(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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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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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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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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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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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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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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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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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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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特例: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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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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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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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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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区别: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p131)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p131)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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