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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44)

发表时间:2011/11/14 13:21: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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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和他物权

定义
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所有权
所有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人
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他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非所有人
1.限制物权: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2.有期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定义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区别
支配的价值
实体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
价值权(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
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从属性
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存续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的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特例: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物上代位性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区别: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p131)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p131)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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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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