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节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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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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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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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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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票据转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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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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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承兑仅产生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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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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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票。退票又称拒付,是指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的一种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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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追索: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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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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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背书要连续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为直接得到票据金额而设立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的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才使用的权利,故称为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只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拒绝承兑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拒绝付款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破产、无钱
(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死亡、逃匿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记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解释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解释2】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特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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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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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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