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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3)

发表时间:2011/7/21 18:17: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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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法:警告。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规章的设定权 (1)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2)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得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例题:行政处罚由下列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人所在地

B.违法受害人所在地

C.违法结果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答案:D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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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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