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依据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 履行地点不明确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履行方式不明确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代为履行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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