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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的合同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三、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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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