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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学习辅导(4)

发表时间:2011/9/16 13:20: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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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的,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再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6.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问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承担。

8.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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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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