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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20)

发表时间:2012/1/31 10: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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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2.出票地法律:(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3.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4.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

(2)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3)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4)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5.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考点2】票据的基础关系

1.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3.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预约

【考点3】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

从票据行为:背书;提示;承兑;付款;退票;追索;保证

【考点4】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考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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