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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文物④基础设施
【考点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特征:
(1)权利的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②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大小;
③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不需要单独登记。
(3)一体性: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同时进行。
2.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2+1/2) |
| (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2/3+2/3) |
【考点7】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8】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考点9】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考点10】地役权
1.特征:
(1)具有从属性(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权的独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3)有期限的物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考点11】担保合同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考点12】抵押财产的范围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以建筑物抵押的特殊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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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