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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
【考点1】拍卖人
1.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考点2】拍卖师
1.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考点3】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考点4】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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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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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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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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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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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负有保管义务。 (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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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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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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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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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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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3)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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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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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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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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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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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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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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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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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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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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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
【考点5】拍卖委托
抵税物品拍卖的特殊规定
(1)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2)税务机关在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抵税财物之前,应当制作拍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向被执行人(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下达拍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并且查实需要拍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对于依法需要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5)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考点6】拍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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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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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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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出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其他。 |
(1)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其他。 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
1.抵税财物在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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