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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三、破产界限(重点)
例: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严重亏损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D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申请主体的是()。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保证人
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答案:C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的期限
(1)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3)不受理;
(4)受理后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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