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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国外资产评估准则
第三节 美国评估准则
一、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基本框架
2008年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包括定义、引言、职业道德规定、胜任能力规定、工作范围规定、允许偏离规定、司法例外规定、增补标准规定、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和29个咨询意见(AO)
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关于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一)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与类型
1.美国USPAP规定不动产评估书面报告的类型必须是完整型评估报告、简明型评估报告、限制型评估报告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并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示所采用的报告类型。
2.报告的实质性内容决定了报告采用何种形式、格式或者类型。
3.美国规定每份书面或口头不动产评估报告必须:
(1)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估,不得误导;
(2)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期望获得评估报告或依赖评估报告的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报告;
(3)清晰、明确地披露任何直接影响评估的特别假设或逆向假设,并指明它们对价值的影响。
(二)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⒈概述
(1)当预期的使用者是除了客户以外的其他方时,评估人员必须提供完整型评估报告或者简明型评估报告。
(2)当预期的使用者不是除了客户以外的其他方时,评估人员必须提供限制型评估报告。
(3)三种评估意见的根本区别在于报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详细程度。
(4)美国准则所要求的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详细程度是对每一种类型报告的最低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必要的时候补充完善报告的形式内容,保证对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不产生误导,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报告遵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提出的要求。
(5)为了满足披露的要求而接受完整型评估报告、简明型评估报告或者限制型评估报告的副本的人员不能成为评估结果的预期使用人员,除非评估委托人明确表示这种人员是评估结果的预期使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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