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考点2】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考点3】破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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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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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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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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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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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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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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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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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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