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精讲7

发表时间:2012/4/12 10:26: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关系是基础
先合同责任
责任形式
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等
损害赔偿
责任的形成
约定
法定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二)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并不是所有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依法行使抗辩权。

因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未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方式

支付价款
用于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还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质量问题
赔偿损失(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各地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