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8

发表时间:2011/6/9 17:3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学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面了解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四、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对人权、请求权)

债权又称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相比较,债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债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世上一切人。(2)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根据有五种,即合同、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能在该与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赠与、遗赠等。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退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与受损人之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人的义务是要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高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因要求偿付必要费用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愤。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认真管理,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节约费用,并应当将管理所得收入返还受益人。无因管理人在结束管理后,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

2、债的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内容

客体:指向对象(物质财产、非物质的财产、行为,注意:经济法的客体内容是从民法中借鉴来的)

3、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方法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按起因分的四种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相关文章: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汇总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考试辅导:无形资产评估讲义汇总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考试辅导: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报考指南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模拟试题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推荐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历年真题汇总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