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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28)

发表时间:2011/12/7 14:59: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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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28)

第二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主要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注意】不能委托事务有:

(1)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

(2)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

(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对于有偿的委托,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
委托合同
关系人
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彼此
关系
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行为成立条件
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 双方行为,双方要协商一致,才可成立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交集
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费用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
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经过委托人同意,情况紧急也需要及时报告。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新增)
(1)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3.报告义务。
4.转交财产义务。


权利 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义务 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四、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新增)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委托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

B.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C.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可以不转交给委托人

D.委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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