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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学习重点(32)

发表时间:2011/12/23 11:44: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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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所有权概述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完全物权、整体性、恒久性、弹力性(可以分离,通过支配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注意】孳息

定义
例子
归属
辨析
天然孳息 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果树所结果实 1.有约定按约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独立的物,(如: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不属于孳息)
法定孳息 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 租金 1.有约定按约定
2.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注意】占有不等于所有(如:a租给b,a所有,b占有)

【注意】处分包括法律处分(所有权消灭)和事实处分(改变所有物的性状)

(三)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先占 1.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如:捡贝壳)
2.性质:单方事实行为。
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产品及孳息
征收 1.前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做法: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转移所有权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
没收 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
继受取得 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

关键点:

◆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情形: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

(2)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除非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

(3)无偿受让

(4)明显低价购入

(5)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添附

形式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归属 (1)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协议不成,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拾得遗失物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行使

(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

(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注意】绝对消灭:该财产已不复存在(第一点)

相对消灭: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三五点)

(五)征收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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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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