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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3.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10】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①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 履行地点不明确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履行方式不明确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考点11】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12】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后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不安抗辩权人,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 解除合同。 |
【考点13】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14】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新增)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15】保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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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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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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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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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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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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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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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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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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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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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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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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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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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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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
1.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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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