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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79)

发表时间:2011/11/22 15:45: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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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79)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作用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

(二)商标的种类

1. 根据商标的结构,可将商标分为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注意】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2. 根据商标使用对象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职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意】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两回事。

(二)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

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显著原则

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补充】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能注册。

3.合法原则

(1)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如:红十字、国旗、国徽)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特殊】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平安)

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如:金华火腿)

③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驰名商标 (记忆)

①就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类保护

②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全面保护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链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禁止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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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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