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38)

发表时间:2011/7/29 9:3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方式 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例如,承揽合同。
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形。

三、定金

1.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担保。

2.定金应当通过订立定金合同设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例题: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D.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E.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AD

相关文章: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汇总(一)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汇总(二)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辅导笔记全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报考指南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模拟试题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推荐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历年真题汇总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