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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38)

发表时间:2011/7/29 9:3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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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人,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1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C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

(一)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设立

1.保证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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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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