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5】保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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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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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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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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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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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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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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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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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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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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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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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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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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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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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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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考点16】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考点17】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方式:代为履行、赔偿损失
2.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责任期限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结果:
(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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