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在交易方式上,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股票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记忆)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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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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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注意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意2】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100%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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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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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2.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四)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请与审核。由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上市公告。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五)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记忆)
1.暂停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2.终止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注意】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4年亏损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中期报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2.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公告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1.3.5中期报告中不需要公告
3.临时报告:重大变化时
【注意】(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4.责任承担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①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③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保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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