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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十一章7

发表时间:2012/9/12 11:25: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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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24】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25】合同债务的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26】标的物的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27】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5.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新增)

注意: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2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

(1)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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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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