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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精讲6

发表时间:2012/4/16 9:57: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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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房产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O.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房产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扣除比例: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题·单选题】应纳房产税的一幢房产原值500000元,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则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

A.6000 B.4500 C.4200 D.125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500000×(1-30%)=350000元,房产税=350000×1.2%=4200元

4.房产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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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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