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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精讲3

发表时间:2012/4/6 9:30: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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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例题·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重整计划

E.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BE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注意】只是申请,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P10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2+1/2)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如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财产管理方案
(2)财产变价方案
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的分配方案
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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