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例题·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重整计划
E.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BE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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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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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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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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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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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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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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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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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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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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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注意】只是申请,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P10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2+1/2)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如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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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管理方案
(2)财产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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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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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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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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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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