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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64)

发表时间:2011/11/17 13:32: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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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64)

四、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合并、分立、改制、上市;(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债券;(4)分配利润;(5)解散、申请破产。

2.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1)进行重大投资;(2)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3)转让重大财产;(4)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有()。

A.分配利润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财产

D.减少注册资本

E.发行债券

『正确答案』BC

(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选择)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总结:可能会造成国有受损失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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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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