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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35)

发表时间:2011/11/10 13:00: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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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总结】

前提:(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受理前;(2)均未履行完毕。

结果:继续履行的花费——共益债务

解除的损失——普通债权(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包括双倍返还的定金)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针对已审结、未执行的情形

【补充】结果:债权人只能就判决的金额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普通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甲企业债务人的乙企业,应当向(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A.甲企业 B.人民法院

C.管理人 D.清算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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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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