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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预习讲义(8)

发表时间:2012/1/4 9:42: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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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讲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3)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各自负责的质量负责;

(2)竣工验收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用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出让或划拨的依据。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验收

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综合验收:

①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 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 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④ 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2.房地产经营

(1)商品房的预售

①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预售房购买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现房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7)见证取样的责任

(8)返修保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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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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