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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4/12 10:11: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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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口头合同形式

(二)书面合同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确认书。

(三)其他合同形式

1.默示形式: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2.推定形式: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作了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注意1】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欲购从速,数量有限"。

2.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无论是否阅读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单选题】(200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正确答案』C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乙公司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4.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

5.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单选题】2009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9年4月30日

B.2009年5月3日

C.2009年5月8日

D.2009年5月9日

『正确答案』B

五、合同的格式条款

1.法定要求: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意】无效合同的情况见教材338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E.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CDE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

B.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予以解释

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条款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正确答案』D

六、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情形:(选择题)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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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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