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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一、应付票据的核算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
(1)该商业汇票如为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2)该商业汇票如为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则出票人作为贷款处理,出票人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二、应付和预收款项
(一)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一般接应付金额入账,而不按到期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如果购入的资产在形成一笔应付账款时是带有现金折扣的,应付账款入账金额按发票上记载的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不扣除折扣)确定。在这种方法下,现金折扣实际获得时,冲减财务费用。
2、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期限内支付,但有时应付账款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
3、如果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也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付账款如为借方余额,则属于预付账款性质,应作为“预付款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中。
(二)预收账款
如果企业的预收账款业务不多,也可以不设“预收账款”科目,而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1、职工薪酬通常可分为:(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2、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3、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4、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其中: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上述的办法处理。
5、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和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四、应付股利
1、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也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
2、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应确认为负债,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应交税费
(一)应交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销项税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个人消费的,则应当确认商品的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③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实物折扣,根据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实物折扣)
营业外支出(无偿赠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④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的,则应按计税价格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转销货物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是在建工程领用企业的产品,要考虑工程项目的用途。如果是属于生产用机器设备,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房屋厂房的建造,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2)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
②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
1、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等方面
①内部使用的,如在建工程使用或非应税项目使用,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②如果用于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个人福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所有权转移、风险报酬转移,而且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一览表
| 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 | 由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
| 如果收回后再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再出售的。 | ①由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②最终产品出售时,按总的应交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③最后,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和贷方的差额,向税务局直接缴纳其差额即可。 借:应交税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编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