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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7)

发表时间:2011/11/16 13:26: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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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7)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特征:

(1)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最高额抵押)。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注意】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注意】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

1.流质契约的禁止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契约的禁止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契约的禁止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例题·多选题】A向B借款50万元,C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在B的要求下,A又请求D对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偿债期满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均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可以要求C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B.B可以要求D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B只能要求C和D各承担25万元的担保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D和C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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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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