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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二章6

发表时间:2012/8/30 11:07: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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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2.职权

注意:3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监事会

1.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3.职权: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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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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