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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精讲8

发表时间:2012/4/13 10:0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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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八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先有协议)

(2)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5)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

4.诉讼。

(1)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人民法院对所有涉外合同争议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我国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例题·综合题】(2009)2008年11月3日,某煤矿与某发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发电厂向煤矿购买100吨煤炭,单价是800元/吨,煤矿于11月25日交货,发电厂于11月20日支付30000元货款,余款于收到煤炭后5日内支付;另外,双方约定了金额为20000元的定金条款,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11月4日,发电厂向煤矿支付了20000元定金。11月10日,该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下令对该煤矿停业整顿。11月21日,煤矿向发电厂索要30000元货款,发电厂拒绝支付,煤矿遂明确表示停止交货,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煤矿与发电厂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发电厂可否停止支付货款?并说明理由。

3.发电厂在煤矿明确表示停止交货后,可否单方面解除与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4.如果煤矿构成违约给发电厂带来损失,发电厂可否要求煤矿双倍返回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标的是80000元,定金数额是20000元,超过了20%,不符合规定。

2.发电厂可以停止支付货款。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发电厂应当先支付30000元货款,但是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暂时中止履行。

3.发电厂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发电厂不能要求煤矿双倍返回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这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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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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