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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1.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不仅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揽资产评估业务
也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接受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3.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
4.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5.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7.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8.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9.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与该资产价值有关的专家工作意见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并对协助其评估工作的专家工作结果负起相应的责任。
10.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1.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12.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13.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14.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名字,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15.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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