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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冲刺重点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8/28 10:3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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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第三章 存货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存货★★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费用。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发生时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日常的仓储费用。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一般不记入存货的成本中,而是记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记入存货的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二、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对于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个别计价法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物价持续下降时则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四)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货以后)本次进货的成本加原有存货的成本,除以本次进货的数量加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计算方法。

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一)原材料的核算

(1)材料已到并验收入库,发票账单未到

借:原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注意,由于发票未到,不能暂估增值税。

(2)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采购的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材料验收入库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如果预付款项不足的,也仍应继续用预付账款核算。补足金额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1.发出委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运输费、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四、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核算

(一)取得原材料的核算

1.在计划成本法下,取得的材料先要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构成存货实际成本的,记入"材料采购"科目。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期末结转成本差异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下,期末应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当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

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

结转的超支额(属于"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余额),应当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结转的节约额,应当借记"材料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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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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